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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对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技术做出全面应用指导

2018-12-17 1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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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技术应用指导材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材料》),介绍国内外前沿的机场场面无线通信新技术研究与应用情况,鼓励各行业现代通信技术在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领域应用,支持机场场面无线通信新技术发展与应用,为应用宽带通信新技术解决机场场面运行难题提出了技术指引。

  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技术应用于机场场面区域,是目前民航机场运行及空中交通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机场场面区域的通信技术,在体制机制建设、国际民航标准、应用技术验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随着我国民航的持续快速发展,民航机场及空管运行单位在使用宽带化的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通信技术解决运行方面需求旺盛,为提供更好的技术指南,民航局在总结前期机场场面通信新技术应用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制定《指导材料》。

  目前,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主要采用的技术包括民用航空机场场面通信系统AeroMACS、Gatelink通信系统、1.8GHz机场无线通信系统、电信运行商3G/4G公网数据通信及其他数据通信。民航局空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将继续加强组织和研究,并针对AeroMACS等新技术应用及时出台更多中国标准,引领行业发展。

  据环球专网通信了解,《指导材料》就1.8GHz机场无线通信系统指出:属于国内行业宽带专网,用于交通、电力、石油等行业, 使用1785MHz至1805MHz频段,为非航空专用频段,基于TD-LTE技术,支持数字集群系统,频率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随着机场对场内移动业务需求增加,目前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1.8G的通信专网在国内一些机场得到了发展,用于机场人员集群通信、业务信息交换、 视频监控传输等业务。国际民航组织没有允许该技术用于与前舱机载设备进 行ACD和AISD类通信。

  根据所承载业务安全等级,《指导材料》将民用航空高级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业务分为航空器安全通信(I级)、其他安全通信(II级)以及非安全通信(Ⅲ级)三类。根据所承载业务类型,《指导材料》将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无线数据通信业务分为空中交通管制与服务类、航空公司安全类、机场安全类及机场区域非安全类四类。

  (一)空中交通管制与服务类

  1. 空中交通管制类

  空中交通管制类通信业务安全等级为I级。其场面通信应用要求通信网络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应当采用AeroMACS安全通信网络。AeroMACS网络可承担管制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管制与服务应用,包括飞机离场所要求的飞机预放行、机场场面滑行引导。同时,AeroMACS网络可承担机场区域各种导航、通信等设备的信息传输工作,作为目前场面线路的备用传输手段,可显著提升机场的运行能力与安全保障能力和效率。

  2. 空中交通服务类

  空中交通服务类的场面通信应用,同样有网络接入的安全管理,数据传输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指标要求。空中交通服务类通信根据具体业务类别,可对应I级或II级两种安全等级,需要由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和我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定其业务所对应的安全等级。对于安全等级为I 级的业务,推荐采用AeroMACS安全通信网络,例如机场信息服务、车辆运行动态与视频监视等;对于安全等级为II级的业务,可采用其他数据通信方式,但应进行相关评估测试,确认满足该通信服务要求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指标;并保证该应用不会对安全等级为I级的航空器安全通信造成任何有害影响与干扰。

  (二)航空公司安全类

  航空公司运行控制部门、航站服务部门、地面服务与保障部门、机务维修部门等在机场场面区域要求使用带宽满足实时数据传输、话音通信、视频信息实时传输的无线通信网络,同时要求通信网络在机场的全部停机坪区域、车辆运行的车道、行李处理区域等提供覆盖完整、安全的通信服务;在紧急情况下,该通信网络不应与其他民航运行单位通信网络产生冲突。航空公司安全类通信根据具体业务类别,可对应I级或II级两种安全等级,需要由航空公司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和我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定其业务所对应的安全等级。对于安全等级为I级的业务,推荐采用AeroMACS安全通信网络;对于安全等级为II级的业务,可采用其他数据通信方式,但应进行相关评估测试,确认满足该通信服务要求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指标;并保证该应用不会对安全等级为I级的航空器安全通信造成任何有害影响与干扰。

  (三)机场安全类

  机场运行要求进行场面运行的车辆、人员的实时位置监视,同时向各类人员发布运行管理信息;部分机场需要进行航班运行保障工作,如飞机的航线检查等。机场安全类通信根据具体业务类别,可对应I级或II级两种安全等级,需要由机场单位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和我国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定其业务所对应的安全等级。对于安全等级为I级的业务,推荐采用AeroMACS安全通信网络;对于安全等级为II级的业务,可采用其他数据通信方式,但应进行相关评估测试,确认满足该通信服务要求的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指标;并保证该应用不会对安全等级为I级的航空器安全通信造成任何有害影响与干扰。

  (四)机场区域非安全类

  机场区域非安全类通信业务安全等级为III级。机场单位可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和投资规模,选取1.8GHz机场无线通信系统、Gatelink通信系统、电信运行商3G/4G公网数据通信等解决方案实现;并保证该应用不会对安全等级为I级和II级的机场场面安全通信造成任何有害影响与干扰。